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保障(人事)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2010年我省公务员招录中,公安机关(公安特警除外)、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时,肝功能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其它项目仍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