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解决商品归类的法律效力的优先顺序: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