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