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一)管理范围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管理范畴。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只针对输出地为欧盟和美国的目录中列明商品。
2.对输往欧盟成员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输往美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配额管理。
4.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2.输往美国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随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个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三)报关规范
1.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45天。(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均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