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和卢森堡口岸通关介绍
比利时和卢森堡作为欧共体成员,对从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欧共体制定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分为自主税率和协议税率两类,自主税率适用于从那些不享受协议税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协议税率适用于从与欧共体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进口的商品。自主税率相对高于协议税率。两国对进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关税,对进口的大部分原料则采取低税和免税。两国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对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其它液化气、烟草制品等产品征收共同的货物税;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都对倾销产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商人和代理机构根据进口物品的关税类别进行预报或咨询,内容应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说明书更好,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样品。预报表格应寄往海关的有关部门,若海关当局认为货物价值申报不足,进口商有权选择专家对货物估价;如果所估价值比申报价值不高于5%,则按申报价征税;如果估价比申报价高出5%,则按专家估价征税;如果专家估价超过中报价的10%,则要处以50%的额外罚款。进口商如果对海关处罚不服,可直接向海关主管部门审诉。
进口许可
比利时和卢森堡同许多国家一样对进出口商品有非关税控制,对来自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制度,但对大数商品来说,取得进口许可是比较容易的。两国对来自欧共体成员国以外的纺织品均规定了不同的进口限额。此外,比卢经济同盟还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实行最低限价制度。比卢管理委员会有权颁发贸易许可证,决定进口政策,现在已经把颁发进口许可证的权力移交给比卢两国的进出口管理部门。
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应为一式三份,内容包括装运日期及装运地点;卖方和买方的姓名及地址;运输方式;编号;对物品的确切描述,例如根据物品种类、质量、数量、等级、重量(以公制表 示的毛重和净重)要特别强调与物品增值或降值有关的因素;双方协定的价格,包括物品单价和总费用(FOB价格加上运输、保险和其它费用等);交货和支付条件以及运输企业负责人的签字。
原产地证书: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产地证书。但是办理进口许可证或信用证时进口商需提供产地证书。有关证书的形式和内容并无特殊规定,但内容应当由进口商提出要求。产地证明应该由商会确认,并存留一份备案。
提单:提单通常应标明运输企业的名称、收货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对物品的描述、运费及其他费用、整套的提单号码、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日期和签字。提单内容必须与发票及包装相符合。并标明提货联系人的姓名。空运货物应用空运提单。
报关与入境
进口物品必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由承运人向海关做第一次申报。第一次申报后14小时内由收货人或代理人第二次申报。货物卸下后5天内允许按常规向海关申报,但是在运输单据到达前不能结关。如果需要的话,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比利时和卢森堡对准备再出口的商品免收关税和其它税。但是再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加工(包括装配、修理),除在共同体销售外,免收关税和其它税。关于再出口商品进口的申请,可以向比利时财政部管理中心和卢森堡海关提出。
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港口和机场,例如安特卫普、根特、布鲁塞尔和奥斯坦德等地方,都有为过境商品和再出口商品设立的仓库。这些仓库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海关的分类和存储时间长短等分为二种类型:
1、海关保税仓库。此类仓库受海关当局管理,货品可在此无限期存放且存放期间不用付关税。存放在该仓库的物品在经过当地海关批准后,可以进行重新包装,分类等加工。
2、私人仓库。此类仓库存放海关已检查但未征税商品,存放期间也受海关管理,且须缴纳进口税保证金;
3、自由过境仓库,是专为进口免税而待转运之物品,即过境商品所设的仓库。海关以临时检查方式对所存物品进行管理。
自由港及自由区
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经济区内没有自由港或自由区。但比、卢海关在主要机场和港口都有一些设施可供进口商对商品进行存储、分装和其他加工,并可以对那些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再出口的商品临时免税放行。基本可以提供与自由港类似的海关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