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被动保护),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主动保护), 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被动保护)
申请------提供证据------提供担保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 侵权嫌疑货物收发货人的名称;
④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报关员教材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主动保护)
海关通知-----回复通知-----申请------提供证据------提供担保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该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请相同)
②、认为该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情况。(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货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总担保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因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情事。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及合法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③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