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承运人免责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99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
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 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 主要成交条件
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
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若时间
一长将会变形, 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
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
“Qimen”轮与一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 导致一货舱进水, 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
其他货物湿损。 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 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 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
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
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
过高所致。
[问题]
(1)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适用下列何国法或公约?
(3)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700箱湿损的货物,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5) 在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6800箱货物, 在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的情况下, 依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应下列什么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6)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外贸代理关系。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
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 故只能是外贸代理。 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
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
(2)瑞典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本合同
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
(3) 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因为承运人有航行过失免责。700箱湿损的货物是
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
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 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越过装港船舷时转移给
买方, 保单一并转移, 发货
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人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表明货物
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
(4)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
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 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 保险公司在承担
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 《海牙规则》 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 承运人仍负有管
货责任。
(5)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
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 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
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2000年新增的法律,是必考内容。
(6)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船舶的
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我国《海商法》第193条
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
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船舶的
修理费用和避难港费用若不发生, 则无法完成本航程, 货物也无法运至目的港, 因此不只是
为船方利益。
[考点集成]
海运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对于船长、 船员、 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
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火灾 (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
害不承担责任。以上两项构成了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免责。
但承运人及为其行事的人 管理货物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应由承运人承担
责任。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法定转移。 即保险人根据合同对被保险人的
损失予以赔偿后, 如果第三方根据合同或法律须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享有
的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债权),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是它赔付
被保险人之日起; 从此时起, 保险人可以而且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勿需被保
险人同意转让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