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国际贸易中托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
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
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 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
户, 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 签发后提单交发
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
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 (代收行) 代收, 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拿钱到该银
赎单。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
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 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如何确
定原被告。
[问题]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的关系?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的关系?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
(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关系?
(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
(6)本案原告应当是谁?
(7)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正确答案]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因此二者是买卖关系。
(2)中国TV公司是托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
(3)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4)在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5)中国TV公司是卖方,即发货人,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6)中国TV公司钱货两空,应为原告。
(7)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显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应承担责
任。
[考点集成]
本题所考察的是国际贸易的各组成环节的货物买卖、 运输及支付种不同的当事人的合同
关系及责任。其中运输环节中包括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 只要谨慎地履行了代理义
务,就不再承担与买卖合同及货款支付有关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