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给收发货人
(2)权利人或收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知识产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退还收发货人担保金。
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被动保护)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发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①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④ 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1、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2、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的,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