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项 | 期 限 |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期限 |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要求补征税款的期限 |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追征期限 | 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
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
货 物 | 期 限 |
船舶、飞机 | 8年 |
机动车辆 | 6年 |
其他货物 | 5年 |
事 项 | 期 限 |
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期限 | 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 | 自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进出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 自展览品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 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最长可延期3个月。 |
进出境修理货物在境内外维修的期限 | 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出料加工货物的境外加工期限 | 自货物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事 项 | 期 限 |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期限 | 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
珠海园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期限 | 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
保税物流园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期限 | 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
珠海园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 | 不得超过6个月 |
保税区企业出区外发加工期限 | 最长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 |
事 项 | 期 限 |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 | 1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 | 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 | 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
保税物流园区货物保税存储期限 | 不设存储期限。 |
事 项 | 期 限 |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 | 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 |
联网监管模式中纳入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 | 从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 |
出口加工区和珠海园区保税加工的期限 | 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 | 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
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 | 一般以180天为1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
出工加工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 | 每半年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 |
珠海园区内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 | 自开展有关业务之日起,每年报核1次。 |
事 项 | 期 限 |
进口货物申报期限 | 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出口货物申报期限 |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
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申报期限 | 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 |
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集中申报的期限 | 不得超过30天,并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
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集中申报的期限 | 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
进出境快件申报期限 |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 |
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 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
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 |
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 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
出口货物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 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
事 项 | 期 限 |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 |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 |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限 |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 | 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事 项 | 期 限 |
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的期限 |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 |
海关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实施稽查的期限 | 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
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 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 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
证件名称 | 有效期 |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 2年 |
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 3年 |
进口许可证 | 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
出口许可证 | 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
自动进口许可证 | 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 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 3年 |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 2年 |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 3年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6个月 |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 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 |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 自签发之日起180日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保函 | 自签发之日起至第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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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进出口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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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进出口岸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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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装货港或目的港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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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运输工具及代码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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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提单或运单号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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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运输方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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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企业性质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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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经营单位编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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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收发货人地区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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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报单位名称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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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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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征税比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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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起运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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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贸易方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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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装箱个数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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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统计逻辑检查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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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征税逻辑检查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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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征免税性质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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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成交方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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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结汇方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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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运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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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杂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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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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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件数数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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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毛重数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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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净重数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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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包装种类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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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许可证编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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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海关监管的其他证件代码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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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合同手册备案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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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减免税表备案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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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许可证备案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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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批文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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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进出口日期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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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申报日期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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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商品项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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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电子帐册成品版本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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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抵押金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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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商品序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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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商品编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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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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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原产地与消费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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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商品项目序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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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申报数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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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申报计量单位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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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申报数量与法定数量关系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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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法定数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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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二数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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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申报单价审核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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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成交币制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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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成交总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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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用途标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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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征减免税方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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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税费标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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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电子帐册标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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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报关单与电子监管证件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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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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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按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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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拒不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导致海关退单的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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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自报关单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 不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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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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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将报关员证件出借使用或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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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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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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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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