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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报关员考试复习:关于货物损坏的赔偿

2009-08-05 
 海关赔偿范围: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查验货物损坏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

  (5)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6) 当时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损坏海关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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