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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大全4

2009-07-27 
案例4 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1998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
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15万元,期限自1998年元月26日
至1999年元月26日止, 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 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 今后若产生纠
纷, 由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该笔贷款到期后, 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
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 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 家具厂也拒不还款。1999年3月8
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4) 如果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
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正确答案]
(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 西安市A区为
工商银行的住所地,原告与家俱厂、保温瓶厂合同中约定西安市A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合法
的,也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西安市A区法院对此案有
管辖权。
(2)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 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
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债
权人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仅起诉保证人家具厂,但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家具厂承担连
带责任,因此,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
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本案中, 保温瓶厂是被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适用民事
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 被保证人保温瓶厂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 如果保温
瓶厂没有参加一审, 一审判决后, 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
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4)适应当向西安市 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 103条规定,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
转移、 隐匿、 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 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
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因此, 本案中, 若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工商银行
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考点集成]
关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处理。 民事诉讼
法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
事人。
关于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
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转移、 隐匿、 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 必须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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