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 侵权制度、监护
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
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 ”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 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
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
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 另外, 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 花去医
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题]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当时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
民事责任?为什么?
(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承担
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
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 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根据 《民
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 胡某和王
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
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教唆、 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
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
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
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
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
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集成]
关于侵权,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共同侵权人之间应按照过错程度等因
素分担责任。但如果是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仅教唆人、帮助人为侵权人,应
当对受害人承当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害的侵权, 由于第三人
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的紧急避险, 是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紧急避
现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 监护人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
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有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