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华某 (女) 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 留有遗产23000元钱。
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 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 华某主张租房, 而王某则想买
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
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
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
们授权, 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 但是王某却同意, 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 并委
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
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 :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正确答案]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
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
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 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
华某是夫妇, 王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 而且, 华某在
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 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 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
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考点集成]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对其追认的原来的无权代 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之间往往构成表见代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
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有约定外, 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只要共同
共有关系存在, 供游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 对共有财产进
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