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本章重点提示:非常重要,尤其是义务、纪律和执法监督,总体在6分左右。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
《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
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原则:警务活动原则、行为规范原则、法律保障原则。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权
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合称为人民警察的权限。
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警察权主体是人民警察、警察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警察权是权力与职责统一。
警察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人民警察共十四项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场所监护的,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