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行为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所用的电线, 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 为此电站站长经常
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00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
车西瓜, 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 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 当场
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 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 吴某再
次将西瓜拉来, 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 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 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
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陈某应怎么办?
[正确答案]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
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
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
某连同电站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 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 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
为与吴某的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事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据此, 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 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
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考点集成]
关于胁迫、 欺诈, 胁迫、 欺诈属于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做出的行为, 是无效民事
行为。受欺诈而作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入错误, 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的民事行为。 (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切实施了欺诈行为; (2)受欺诈人主观上不知道
对方在欺诈自己, 且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并基于错误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作的
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的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胁迫而陷
于恐怖,从而以不正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 (1)胁迫人有胁迫故意和行为; (2)受
胁迫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怖,且因此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另外,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
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