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
为了体现海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社会公众在规章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现将该规章在海关门户网站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就该规章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对意见予以整理并认真研究,以期进一步提高规章的立法质量,使其能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感谢您对海关立法工作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二十四条【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作弊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按作弊论处的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规范行为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复核申请】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海关法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一条【分数线公布】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地区差别政策】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特定地区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和报关员资格证书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格申请条件和时限】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海关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具有申请报关员执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十五条【证书制作】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许可公示】 直属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委托办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九条【申请和处理】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决定时限】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颁证期限】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补证换证】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十三条【考生法律责任】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或者作弊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证件原件交验】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四十五条【具体程序的制定】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规章解释】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生效和废止】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