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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演进一

2009-07-13 

   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根源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

1.法从原始社会的道德、宗教规范和习惯中孕育出来,经历了同这些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分化并相分离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性调整,再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四)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关系

(1)共同点:

①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

②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

③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④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区别:

 

原始社会规范

      法律

产生的方式

在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

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保证实施的力量

由社会舆论、传统力量、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适用的范围

同血缘的氏族部落成员

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地域内的所有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