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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讲义:民法通则二

2009-07-0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始于出生

(一)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

(二)胎儿的特留份

二、终于死亡

(一)死亡的含义(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精神意见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把握——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类型:依年龄与精神状况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u        18岁以上,精神正常

u        16-18,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例外

(一)      “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

(二)      行为能力之“缓和”

1、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

2、小型化、定型化的民事行为

三、行为能力之弥补

1、代理

2、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17】【民通意见14、15、16、17】

l      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之取消监护情形:犯罪、虐待、明显不利

 

l      协商监护:前  提:a.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b.精神病人

               协商人:(未成年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

                       (精神病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5、其他亲友

l      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

a. 机关指定(前置程序)

b. 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明显不利,指定后者;征询意见——识别能力)        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同意,就两方而言(单位或委员会)

l     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

二、监护职责

(一)      法定代理

(二)      监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三)      保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法律要件【民通20】【民通意见24】【民通意见26】

  (1)下落不明满两年(要点:A、一般情况;B、战争期间;C、国外无法联系)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法院公告——宣告(法院: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二)后果

1、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

2、设立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机关)【民通意见30】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地位——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二、宣告死亡 

(一)法律要件【民通23】【民通意见25】

l        下落不明(a.一般:4年;b.意外:2年;c.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0)

l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顺序意义:前顺序不申请                           后顺序不得申请

 

 


 

注意:不是“同意”或“不置可否”)          (注意:不是“同顺序”)

l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一般、意外——1年;意外、证明不能生还——3个月【民诉168】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民通25】【民通意见36、37】

难点: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

l          人身、财产仍受保护

l          签订合同有效

l          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1、原因——撤销人

2、撤销的效力

(1)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25】

要点:“适当补偿”的前提——“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2006-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2)婚姻关系【民通意见37】   

要点:配偶未再婚,自行恢复

【2000-59】死亡宣告撤销后,那种情况下,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是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民通意见37】   

要点:(1)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无效;(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除外

 

(4)侵权关系【民通意见39】   

要点:(1)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2)返还原物、孳息,赔偿损失。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29】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下落不明不须以宣告失踪来确认)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