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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九

2009-07-04 

九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1.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

 执行的职能

实现规范的内容

是否需要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

调整职能

行为模式

无需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

 保护职能

 否定的法律后果

需要

2.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程度

举例

纵向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关系、服从关系或监督关系

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刑事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地位平等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夫妻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实现。

 

 

 所属领域不同

针对的主体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有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特定的主体,是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

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没有普遍的效力

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不特定的主体

有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差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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