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3.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宪法》第5条第2款)。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第5条第3款)。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