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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中国近代法制史讲义四

2009-07-04 

四 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具有以下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

该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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