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名 称 | 定义 |
调整的不同对象 | 公法 |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
私法 |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 |
表现形式
| 成文法 |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
不成文法 | 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 |
适用范围 | 自然法 | 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
市民法 |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 |
万民法 | 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 |
立法方式不同 | 市民法 | 罗马固有的法律 |
长官法 |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 |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 | 人法 |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
物法 | 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 |
诉讼法 | 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