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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罗马法讲义三

2009-07-04 

三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名   称

定义

 

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适用范围

自然法

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市民法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

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立法方式不同

市民法

罗马固有的法律

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

人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

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

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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