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法院一审维持了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即认定晚上加班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杨某为工伤。
2008年3月21日下午,在某公司打工的杨某等人按照要求加班下载货物至晚上近9时,后在该公司未提供晚餐的情况下,杨某与一同加班的四位同事在公司附近的餐馆就餐。后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承担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死者杨某的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2008年9月,杨某之妻向成都市劳动局提出杨某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杨某死亡为工亡。
原告某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而杨某在加班后与同事一同吃饭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视为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视为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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