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货物----了解
1.含义
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3.变卖价款的处理
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按比例支付
(二)超期未报关货物 ----掌握其范围及处理
1、概述
(1)含义——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处理——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①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②进口关税;③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④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并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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