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执业律师的权利:阅案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代为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告权、受法律保障权、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执业律师的义务:律师义务:“九大不可为”。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准据法
1.概念
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特点
(1)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定;
(2)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战争的开始
1.战争开始的方式
(1)宣战(发表宣战声明、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
(2)不宣而战。
2.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①政治友好条约(同盟条约、互助条约)——立即废止;
②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停止效力;
③规定缔约国间永久状态的条约(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继续维持,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
④战争类条约——开始适用;
(3)经贸往来的禁止
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往来被禁止,但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产生一定的限制。
四、战争的结束
1.战争结束的步骤
第一步:停止敌对行动(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或休战);
第二步: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2.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交战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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