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三、“中心”的管辖权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4月。
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二、MIGA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组织机构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四、MIGA的担保业务
(二)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1.固定汇率制
2.浮动汇率制
二、国际货币体系
(三)金融资助
2.基金组织的贷款
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3)缓冲库存贷款
(4)中期贷款
(5)扩大资金贷款
(6)结构性调整贷款
(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
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第四节 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定期贷款
二、欧洲货币贷款
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
四、项目贷款
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牵涉到诸多当事人,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2)项目主办人。(3)项目公司。
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
(2)投资协议。
(3)购买协议。
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证券概述
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一)国际股票
(二)国际债券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
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
第六节 国际租赁的法律与实务
一、融资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二、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三、维修租赁
维修租赁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
四、综合租赁
综合租赁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银行的概念
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形式及主要特点如下:
(一)代表处
(二)经理处
(三)分行
(四)附属银行
(五)联属银行
(六)联营银行
第七章 国际税法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有自然人与法人之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即收入来源国用来针对非居民来自境内的所得。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四个方面,要对这些所得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分述如下:
(一)营业所得
(二)投资所得
(三)劳务所得
(四)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指转让各种财产的所得。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一)免税制
(二)抵免制
(三)扣除制
(四)减税制
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逃税
一、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概念及方式
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方面就能够采取两个主要的手段:一是设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转让定价。
所谓基地公司,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从事实际经营,而将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资、贸易、信贷、劳务、技术转让等所得归在它的名下,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所谓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收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第八章 国际海事法
第一节 国际海事法概说
一、国际海事法的概念
国际海事法是调整国际(跨国)商业活动中海上运输关系及其他涉及船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又一个重要分支。
二、国际海事法的渊源
国际海事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海事法的规范形式。国际海事规范形式有:各国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以及国际海事惯例。
三、国际海事法的特点
(一)国际海事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二)国际海事法拥有独特的法律制度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制度,就是国际海事法所独有的制度。
(三)国际海事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四)国际海事法有着明显的统一性
第二节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的涵义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是指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固定的时间、航线、港口顺序和运费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所订立的合同。
二、提单
(二)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这是以货物是否实际装船为分类标准的。
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这是以提单上由托运人填写的收货人一栏中的抬头为分类标准的。
3.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这是以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在状况进行不良批注为划分标准的。
(三)提单的法律性质
1.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
3.提单是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
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目前,管制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