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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2009-04-26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三种类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

     1、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担任合伙人的资格,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2、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它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1)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 (2)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3)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4)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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