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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统考申论热点——话题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社会建设(3)

2009-04-23 
申论热点解析

    分析: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结果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和对立却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埋下了火种。瓮安事件和孟连冲突就是很好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讲,瓮安事件和孟连冲突应当成为全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依法施政,以人为本的典型教材,应当成为我们共同的警示。
 材料七:群体性事件敲响基层执政警钟

  6月28日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

  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一村民驾驶农用货车为逃避检查跳入黄河并死亡。一些民众包围住警察,并把警车掀翻、砸烂。

  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县发生胶农聚集和冲突事件,40余名公安民警和10余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导火索不同,但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大体相同,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几起事件无不是由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以瓮安事件为例,由于在矿权纠纷处理、移民搬迁后期扶持、土地占用费等问题上政府漠视民众利益,偏袒矿山企业,引起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积怨加深,在民众与政府关系高度紧张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偶然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行动。

  孟连事件同样如此。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政府和干部的积怨,最终爆发引起冲突。

  分析:这几起事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在矛盾凸显期,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

  材料八:我国实施新规禁止滥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2008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分析:《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滥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这一规定直指当前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的要害。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颁布实施《规定》也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材料九:从信息公开看瓮安事件

  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此不满。6月25日,第二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仍表示怀疑,之后关于该女学生死因的传言开始在小县城里广泛流传。有传言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还有传闻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另外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一时群情汹涌,全城哗然。6月28日,对死因鉴定结果不满的当地部分群众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发生严重暴力冲突,县委、政府和公安局遭到焚烧打砸,数十台车辆被焚。7月3日由贵州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对李树芬尸体进行了第三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确系溺水死亡。

  由于一个女学生死因及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的四处流传,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为什么少数人能够煽动利用民众从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当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势必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

  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首先封锁,这些基层政府的惯常做法。但是这种认为封锁消息可以保持稳定的做法,已经被多次证明无效。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明确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这既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防止事态恶化的技术性措施。信息越早公开,政府便能越早掌握主动。这是瓮安事件的教训,也是此类事件避免重演所必须吸取的教训。

  分析: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披露的法制化通道,增强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提高信息沟通效率。对于信息披露中的渎职行为要依法处罚。要积极发挥媒体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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