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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笔记——海关

2009-04-13 
海关
    一、海关法律体系:
  1、我国采取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海关立法体制,立法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和国务院(注意判断:海关总署属于立法体系但不是立法者)。全国人大制定的《海关法》为母法,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条例、规章、办法是对母法的补充。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海关法的制定与实施:6届人大19次会议(6.19),87.1(制定)-.7(实施)
  海关法的修改与实施:9届人大16次会议(9.16),00.7(制定)-.1(实施)
  二、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行政执法。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注意该定义之两同),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港、澳和台、澎、金、马三个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必须注意本范畴)。
  三、海关任务:
  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征税、缉私、统计,除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诸多任务。(注意判断:四基本任务非四任务)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包括四基本任务。(注意判断)
  根据监管对象,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等。
  (1)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对此常考判断:一般车船吨税不列入)
  (2)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注意判断,海关不是征收主体)。
  3、查缉走私:
  (1)缉私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掌握)。
  (2)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并设缉私局,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烟草等都有缉私权,他们查获的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掌握缉私局及诸部门之间的关系,并非全部移交,如犯罪则未必)
  4、海关统计
  (1)统计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减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也要列入;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必须结合后面统计专题内容牢固掌握)
  (2)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注意判断)。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3)《商品目录》是海关统计的基础。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四、海关权力: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等(需牢牢掌握各自内容)
  1、行政审批权:(略,参见P428第七章第五节,20项)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补征权,该权利的行使是代表国务院行使,但绝对不属海关的权利(注意判断)。
  3、行政监督检查权(重点掌握,首先注意各权利标题)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货物、场所和走私嫌疑人。(重点注意)
  海关检查运输工具不受监管区域的限制(注意本处指例行检查,书上没有明确指出,大家需要明白)
  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藏匿嫌疑货物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本章内简称两区)径行检查,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注意本处检查对象的特殊性);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注意判断)。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执行(注意判断)。
  (2)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对象是未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对象是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象是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对象是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查询权的行使,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重点)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行使(判断期限)。法律依据是《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可同时行使上述某些或全部权力。
  4、行政强制权(重点掌握,首先要注意各权利标题)
  (1)扣留权:
  违法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账册资料等;
  两区内,对走私嫌疑人、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行使扣留权,但须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隶属关长同意(注意范围、定语与条件的满足);
  两区外,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可以扣留(注意范围、定语的满足,无关长同意主要是考虑到条件的不允许)。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注意定语与时间,对此常考判断)。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前者征收对象是超期未报货物(结合第3章相关内容掌握该类货物范围),后者是逾期缴税(含费)货物(期指出具缴款书后15天)。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变卖货物包括(注意)
  超期未报进口货物(见上);
  声明放弃的货物(结合第3章相关内容要掌握该类、货物的范围,一般均是未纳税或未交证货物);
  不宜长期保留的扣留货物,可先行变卖,但必须经直属关长或其授权的隶书关长批准(注意条件);
  不宜保留的溢误卸货物,可先行变卖。
  (4)税收保全: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注意条件,一般先要求税收担保)
  条件:纳税期间藏匿应税货物或其它财产,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结合下面第7条知识)
  措施:扣等额金融存款;扣等税货物;扣等税其他财产。(牢记三扣法)
  (5)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一般先税收保全,仍不纳税则行驶)
  条件:超期不纳税。
  措施:扣等额银行存款缴纳国库;变卖应税货物缴纳国库;变卖其他等税货物或财产缴纳国库(牢记三方法)。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条件: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措施:保证金扣缴;被扣货物、物品、卖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结合后面有关章节)
  处罚担保的适用:
  无法或不便扣留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时;
  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被扣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时;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被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税收担保的适用:
  藏匿、转移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暂准进出境、保税货物申请暂时免税时。
  税收担保分别是税收保全的前置步骤。
  5、行政处罚权:对未违法但违规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企业实施,措施是警告、处罚、没收、暂停和取消资格权。从一定角度上说,行政处罚权是变价抵交罚款权的前步,注意海关对自己关员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注意判断)。
  6、其他行政处理权:
  (1)佩带、使用武器权(注意条件判断):
  适用范围——缉私时;
  使用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走私人或走私嫌疑人、遭遇武装走私、暴力抗法。
  (2)连续追缉权:条件是追缉要连续。(注意判断)
  (3)行政裁定权:包括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禁限管理范围的适用三方面(容易考多选题)
  (4)行政奖励权:(略,同样不包括对关员的奖励)
  五、海关权力行使原则:
  1、合法原则:(注意内容有四项)
  (1)执法主体合法(注意未经授权的执法行为的判断);
  (2)执法行为合法,要有法律依据,禁越权执法行事;
  (3)执法程序合法(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1)权力行使以公平、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2)对海关自由裁量权法律监督的途径: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地方政府、部门只能支持、不能干预海关工作。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任何人只能配合、不得阻挠,必要时公安、武警应予以鼎力协助。
  六、海关权力监督:略,一言蔽之:全方位、全面监督(略)。
  七、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1、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2、管理体制:
  (1)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国家(注意判断,是国家不是海关或海关总署)可根据需要超越现有行政区划设立、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和相互关系;
  (2)独立行使职权,向上级海关直至海关总署负责
  (3)80年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人大6届19次会议(6.19)正式以立法(《海关法》)形式确立下来。
  3、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注意判断)
  4、海关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
  (1)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2)直属海关:共有41个,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关区集中审单、统计,并和海关总署职权部门共同行驶行政许可。
  (3)隶属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5、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总署设总署缉私局,广东设立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直属海关缉私局,隶属海关设立缉私分局。
  八、附表:

须经直属关长或者授权隶属关长核准事项列表

 

权 力

适用情形

1

检查权

两区外检查走私嫌疑运输工具和场所时

2

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或个人的金融存款时

3

扣留权

两区内,扣留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所有人时

4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依法扣留且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物品时

5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未缴税款时

6

税收保全

纳税期间藏匿应税货物或其它财产,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时

7

核销延长

20+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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