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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辅导

2009-04-03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举例】A向B出票,B背书给C,C委托D收款,根据规定,C应作出“委托收款”背书,由此形成的是票据代理关系。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举例】A向B签发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行使)。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假设B向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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