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二)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3、未列入上述二目录的废物,不得进出口;虽列入,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废物,不得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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