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卸、误卸、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1、含义
溢卸:未列入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运单中的货物
误卸:搞错卸货港(站)的货物(国内或国外)
2、报关程序
(1)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应向进境地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缴税、交证。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经原收货同意,填报关单申报。
A、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货物。
B、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仅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咱。
(3)误卸货物,按退运境外或按转关办理。
(4)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溢卸、误卸货物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在国内销售,由购货人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5)卸货日3个月内申请退运。+3个月。超出期限的,海关依法变卖。
(6)不宜长期保存的,可提前变卖处理。
(二)放弃货物
1、含义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声明放弃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2、范围
(1)没有办结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进境货物
禁止、限制进口货物,对环境有污染的货物不得放弃。
3、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
变卖处理费——运输、装卸、储存费(不足的,按比例扣除)——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含义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手续的监管货物
2、范围
(1)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批准延长期满仍未办结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办理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办理复运出境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3、处理
海关依法变卖
(1) 列入《法检目录》的,先进行检验检疫,费用从变卖款中扣除
(2) 运输、装卸、储存——关税——代征税——滞报金(不足的,按比例)
(3) 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1年内,经进口人申请可退还(须证的需提供许可证);不予退还的,应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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