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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附加险须留心续保条件

2009-02-23 
即上一个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客户想继续投保应重新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决定是否予以继续承保。
    2006年,张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养老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保费采取年缴方式。前几年保险公司都会按时向她寄送缴费通知单作为提醒,张女士也一直按期缴费。
  去年,张女士因患高血压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很快给付医疗费用6000多元。今年,张女士再收到保险公司的缴费通知单时,发现只有养老险的缴费金额,却没有住院医疗险的缴费提示。张女士向之前签单的保险代理人咨询,却被告知,她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已经被终止,今年保险公司拒绝与她续签该险种。
  张女士很是不解,在投保当初,就是因为看好这个附加住院医疗险才购买养老险作为主险的,附加险每年只缴纳几百元的保费,就能获得高额的赔付,而现在附加险被终止了,继续缴纳主险费用对于她而言意义不大。何况,保险公司怎能在没有征求她意见的情况下,就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呢?
  为此咨询了该保险公司核保部有关人士,对方给出的解释是:张女士购买的主险为长期险,合同期限为终身,只是所选择的缴费方式为年缴,而其所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险为短期健康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虽然缴费的形式都是一年一缴,但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却大不相同。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由于并没有承诺保证续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重新作出核保决定。张女士高血压住院治疗,并伴有心脏病,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属于高危病患者,不再符合购买短期健康险的条件,因此做出拒绝继续承保。
  事实上,像张女士这样不了解附加险特性的客户不在少数,续保附加险时经常发生纠纷。那么,客户选择投保附加险时该注意什么呢?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培训部高级讲师张艳萍表示,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保险合同。它是对主险基本保障功能的一种扩充,通过特约附加条款承保某些风险,使保险保障更加全面。附加险最大的优势是小钱获高保障。如公司的某终身男性重大疾病险,30周岁20年缴为例,1万元的保障每年保费375元;而如果是附加定期重大疾病险,同样30周岁20年缴,一样的保障每年保费只要56元。
  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服部经理冯嘉亮表示,出于赔付率的考虑,保险公司多会对附加险的续保设置一定的条件,尤其对已进行过理赔的续保更为严格。其实,客户在投保附加险时,合同中都会有如何续保的条款,而续保又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既定费率保证续保。即保险公司始终按承保时的保险费率续保,客户只要如期缴纳保费,附加险合同就会自动继续生效。但这类附加险合同在首次承保时往往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是保留费率调整权的保证续保。只要客户愿意续保,保险公司就必须承保,但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客户若不同意保险公司调整后的费率,可拒绝续保,主险合同只要如期缴费则继续生效。保险公司一般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医疗支出等因素的变化,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三是不保证续保。即上一个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客户想继续投保应重新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决定是否予以继续承保。如对于大部分医疗附加险,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出现变化或有新情况,保险公司会提出“体检合格后方可续保”的要求,这是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附加险时,一定先要了解清楚这种附加险是否可以续保、续保的条件、续保时间、续保的保费费率是否会作调整等。保险公司也有责任把这些常见的问题主动、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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