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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高频考点讲义4

2009-02-05 
公司法考点

    八、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

  重点提示:此内容为新公司法增加。考生要注意决议无效和决议承销的条件,二者提起的区别。此知识点必考!

  法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分析: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条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起人资格: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提起人资格:股东。

  问题: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可否提起撤销之诉?不可。

  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董事会是否有义务执行?(没有)如果执行可否免责?(不能,因为董事是经营专家,有自身判断)如果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不承担,股东只是投资者,不是经营专家。除非明显违法)

  九、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重点提示:这是新法增加的一项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考生必须予以重视。

  法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比国外规定的公司僵局范围广):

  1.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2.因为有前置程序: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份公司因为股份转让自由,因此不符合此要求。此种情形下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3.注意是占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不算在内。

  4.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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