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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指导——司法考试天天练

2009-01-11 
民事法;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及检察官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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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因为丙也是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因此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题正确答案是C。 3COME文档编辑

    二、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 [答案]C
 [考点]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及检察官的相关制度
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熟练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机构设置的具体内容,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准确记忆两部基本法的相关细节。“一国两制”是我国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而提出的重要制度。考虑到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繁荣和稳定,国家决定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便具体规定了两个特别行政区所要实施的基本制度以及相关的机构设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根据此法条规定可知本题应当选C。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记忆准确度,作为规定“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两大特区基本法应当引起考生的进一步重视,并且在记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记忆的准确性,不能仅仅有印象而已。

 本题的常见错误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误认为选项A符合题干要求而予以选择,原因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对该条有印象但记忆又不清晰的考生非常容易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记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从而导致选择选项A。二是误认为选项B是正确答案而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记忆不准确的考生可能再次出现错误,将“由行政长官任命”与“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相混淆,从而出现选择错误。三是误认为选项D是正确答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

 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部分考生可能再次误记,混淆上诉法院,误以为向“向终审法院上诉”是正确的,从而选择了错误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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