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参考这些基础知识!
1.一级资质核准的程序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初审机关要根据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意见前,要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将申请机构名单及时在许可机关网上公布,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3.资质证书及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设1年的暂定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 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申请延续原资质未获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自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至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的,再次申请时,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5.资质核准内容变更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申请办理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单位名称变更手续。
6.资质撤回、注销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