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3年10月,某旅游团队共12人到桂林旅游,由桂林某旅行社负责接待。第二天,旅行社导游员C在安排游客游览完南溪山公园后,对行程计划内的三个国家4A级景点不作实事求是的正面宣传,隐瞒实情,大力推荐游客去游览桂林东郊新开辟的古东瀑布(4A景点)。并草拟游客自愿放弃游览伏波山、七星公园、芦笛岩三景点而改游古东瀑布的意见书让游客签了字,并告知游客因原计划行程内的三个景点只剩余60元/人,而古东瀑布的票价为90元/人,导游员C又要求客人每人补交了30元/人,带领游客参观游览了古东瀑布。后来客人得知未游览的三个景点均属桂林市有代表性的著名景点,导游员C用欺骗手段擅自改变团队行程计划。回到南京后,联名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导游员C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案件处理:
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二十四条、《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桂林某旅行社及其导游员C做出向游客及全市人民登报道歉,罚款1000元,扣除导游年度基本分10分的处理。
三、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导游员C对行程计划内的景点不作正面的实事求是的宣传,而是采取了欺骗手段,隐瞒实情,误导游客以达到改变团队行程计划的目的。虽得到游客的书面同意,但游客是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非游客真实意思的表达,应视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据查证,导游员C擅自改变原定计划是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导游员C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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