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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相关:失业保险法应增强预防和调控手段

2008-12-25 
有关专家指出,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一个突出问题是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
    按照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草案特别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有关专家指出,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一个突出问题是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
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提出多项立法建议,包括建立费率与缴费业绩和稳定就业挂钩机制、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机构、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等,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只规定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是不够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
为此,草案作如下补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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