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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指导——2009年司法考试天天练

2008-12-17 
民事法;法律特征;证据保全申请期限

    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发生质变,司法考试天天练,让您每天轻松复习,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民事法

    单项选择题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正确答案是B。3COME文档编辑

    二、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答案] B
  [考点] 法律特征
  [解析] “法律的可诉性”为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考生对每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应予以更多的注意。
  法律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 (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其认为,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坎特罗维其在分析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后指出:以内容、国家渊源和强制性来解释法律的特殊性都不甚令人满意,最为明显的区别应是法律的可诉性。法律的可诉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涵义:(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2)可裁判性 (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3COME文档编辑
  本题比较简单,A项表述“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与法律的可诉性特征没有关系,为一干扰项;A项表述为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问题,非为法律的可诉性特征问题。B项表述“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属于法律的可诉性特征的内容;C项表述“‘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为法律制定原则的问题;D项表述“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为立法、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问题,与法律的可诉性特征无关。据此分析,B项符合题目要求。

    三、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答案] B
  [考点] 证据保全申请期限
  [解析] 法律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并不复杂,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期限,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现代证据规则为了防止证据突袭,在制度设计上均规定了举证期限,与举证相关的行为均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实施,即使记不准确条文,从证据制度的一般原理也应该能够准确作答;二是形式要件,证据保全申请被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起诉状的要求稍有不同。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法律行为的作出一般均要求形式要件,没有例外规定时,书面形式是主要的。在行政程序中,如行政许可程序上,法律也规定有其他形式如电子文件等。这些知识属于比较基础的。如考生出现错误选择,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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