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模式是一种理想的市场模式,它能充分、适度、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源。因此,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早期多为该种模式。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
1.保险市场的含义与特征
(1)保险市场的含义。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保险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
(2)保险市场的特征。保险市场的特征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产品——保险保障,因此保险市场表现出特有的特征。
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这里所说的直接风险市场,是就交易对象与风险的关系而言。尽管任何市场都存在风险,交易双方都可能因市场风险的存在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但是,一般商品市场所交易的对象,其本身并不与风险联系,而保险市场所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保障,即对投保人转嫁于保险人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与风险相关联。保险商品的交易过程,本质上就是保障人聚集与分散风险的过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发展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无风险,无保险”;也就是说,没有风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没有通过保险市场购买保险保障的必要。所以,保险市场是一个直接的风险市场。
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所谓即时清结的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无论是一般的商品市场,还是金融市场,都是能够即时清结的市场。而保险交易活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射幸性使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交易结果。因此,保险交易不能立刻结清。相反,在保险交易中还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关系,并且依据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险单的签发,看似保险交易的完成,实质是保险保障的开始,最终的交易结果还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所以,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由于保险的射幸性,保险市场所成交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保险人对未来风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而保险人是否履约,即是否对某一特定的对象进行经济补偿,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发生约定的风险事故,以及这种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只有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未来时间内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才可能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这实际上交易的是一种“灾难期货”。因此,保险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期货”市场。
2.保险市场的模式与机制
(1)保险市场的模式。保险市场模式,也叫市场结构,它所反映的是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状态。在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主要存在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等保险市场模式。
1)完全竞争模式。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自由地进出市场。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且每个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所占的份额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不能单独左右市场,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充分发挥作用。政府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协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模式是一种理想的市场模式,它能充分、适度、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源。因此,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早期多为该种模式。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
2)完全垄断模式。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这家保险公司的性质既可以是国营的,也可以是私营的。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替代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模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自垄断某类保险业务,相互之间业务也不交叉,从而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指在一个国家中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之间的业务没有交叉。
3)垄断竞争模式。在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激烈展开。
4)寡头垄断模式。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在这种模式的市场中,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是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保险市场。存在寡头垄断模式市场的国家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
(2)保险市场的机制。所谓市场机制,是指机制规律、供求关系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独有特征,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表现出特殊的作用。
1)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一方面体现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所对应的等价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体现为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价格,投保人据此所缴纳的保险费是为了换取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而付出的代价,从总体的角度表现为等价交换。但是,由于保险费率的主要成分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的经验测算出来的未来损失发生的概率,所以,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过要求保险企业改进经营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来降低附加费率成本。
2)供求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供求规律通过对供求双方力量的调节达到市场均衡,从而决定市场的均衡价格,即供求状况决定商品的价格。就一般商品市场而言,其价格形成直接取决于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即保险费率并不完全取决于保险市场供求的力量对比。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状况。如人寿保险的市场费率,是保险人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营业费用率三要素事先确定的,而不能完全依据市场供求的情况由市场确定。尽管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但是,保险市场供求状况本身并不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3)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价格竞争是商品市场竞争最有力的手段。然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交易的对象与风险直接相关,使保险商品费率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供求力量的对比,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等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供求关系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因此,一般商品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在保险市场上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