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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新规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11-28 
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信息应公开、电子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可作为处理消费纠纷投诉依据
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信息应公开、电子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可作为处理消费纠纷投诉依据……昨天举行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对企业经营信息公开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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