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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实例:规定景点没讲解属违约

2008-11-28 
规定景点没讲解属违约的实例。
[ 案例 ]
  某计算机公司一行50人,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贵阳、黄果树、天河潭、苗族风情四日游”活动。旅游结束后,大家觉得都很满意,在谈论这次旅游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合同上标明的一个景点没有去,于是便写信给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根据游客的投诉立即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原来,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上标明有“水上石林”的景点名称,而该景点也是游览整个景区的必经之路,按理导游员应该站在一定的角度向游客讲解一下该景点的概况与特色,或让游客拍照留念,但由于当时处于旅游旺季,游客较多,通道也很拥挤,所以导游员忘了给游客介绍,造成走过路过而实际“错过”的情况了
  [ 分析与处理 ]
  该起旅游案例主要是由于游客在旅游结束后发觉遗漏游览景点,事后又投诉旅行社而引起的。旅行社在以后的调查中证实,旅游合同上标明的景点其实是到过的,但因导游员疏忽而没讲解介绍,造成游客似乎没有到过的感觉。一般来说,造成这样的投诉其主要责任在于导游员,因为导游员没有按照旅游计划进行带团(虽然从主观上还没有形成擅自减少旅游景点,但在客观上已经变成了违约)。为此,凡是在旅游合同上所规定的或标明的景点,导游员都应该向游客作讲解介绍,哪怕是一块石头、一棵树;否则就容易造成违规。
  [ 启示 ]
  旅游合同上规定的或标明的景点是旅行社的产品或“卖点”,也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一种合约。而导游人员是完成这 个合约的执行者。由于导游人员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
  上马马虎虎就造成了上述的错误。其教训是深刻的。然而对游客而言,其本身对景点不熟悉不了解,对旅游感觉好坏主要是凭印象,其次就是对照合同上的景点是否游览过。所以,导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旅游计划带领游客进行游览,并且将每个规定的或标明的景点进行讲解介绍。若是将这些景点的讲解给遗忘了,即使是景物就在身边眼前,同样属于违约。要问为什么?原因很简单,一是导游员操作不规范;二是游客没有得到景点的印象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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