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要求,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为做好实施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单位的名称、联系人、电话信息于2008年7月1日前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