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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一卷复习指导——经济法笔记(6)

2008-11-21 
拍卖法

    本频道为您隆重推出的经济法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拍卖的概念和特点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拍卖当事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
  1. 法律关系: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
  委托人和拍卖人是间接代理关系;拍卖人与买受人是拍卖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2.权利义务:瑕疵告知义务、身份保密义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三)拍卖方式: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
  1.增价拍卖(英格兰式拍卖规则);
  竞买人的应价是要约,拍卖师的击槌确认是承诺
  2.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规则)
  拍卖师的报价是要约,竞买人的应价是承诺
  (四)拍卖规则
  1.瑕疵请求规则
  (1)显而易见瑕疵的告知义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瑕疵请求权的抗辩:
  A、买受人过错造成瑕疵
  B、不保证条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不能作出确定性称述,否则不保证条款失效)
  (3)时效: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底价(保留价)规则
  (1)底价的设定权;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底价的公示制度;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可以不说明)
  (3)底价规则的效力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流拍)
  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当然无效,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由拍卖人向第三人赔偿
  3.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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