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品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八)单独进口或出口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二、(一)除上述注释一所规定的以外,品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品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三、品目42.03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