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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投资基础设施、统一全国社保监管机构

2008-11-07 
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全国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规划。不久前,该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语经济学研究中心进行了立法调研。
      “在目前美国金融海啸影响形势下,可以将一定比例的社保基金投资于盈利前景较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11月6日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社保基金监管分论坛上,专家们纷纷为社保基金的新投资路径支招。
  同时,专家也讨论了目前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日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胡继晔认为,目前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三大主要问题:包括监管法律立法层次低;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支付环节问题突出。
  胡刚刚结束了受有关部委委托的社保基金监管条例前期立法调研,足迹遍布中国15个省区。调研发现,自上海社保案后,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保基金挪用、侵占问题有所减少,而社保基金在支付环节的骗取、冒领问题突出,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保问题突出。
  专家们还建议,统一全国社保监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前者实行垂直管理,以保证机构相对独立性,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后者则自上而下进行“政事分开”改革,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社保经办机构效率。
  社会基金监管三大问题
  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全国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规划。不久前,该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语经济学研究中心进行了立法调研。
  作为该课题负责人,胡继晔介绍称,调研发现,各地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各地社会监管办法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无力,仅部分地方出台了比较系统的社保基金监管统一办法,而大多数地方的社保基金监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次,跟不上社保机构发展的现实。
  现实是目前在社保机构外,各地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往往不明确,无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胡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结余基金,都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然而银行利率近年来已低于工资增长率,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国债数量、期限无法满足要求。
  专家们还发现,基金支付环节问题突出。胡继晔介绍,在上海社保案后,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了基金挪用、侵占的监管;然而,他们在调研中发现:“收支两条线”使得管理机构间互相制约,在绝大部分省份挪用基金的现象已经很少了,而社保基金面临的是支付环节的骗取、冒领问题,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保花样百出。
  胡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重庆某区的一家民营企业一共7个员工,其中有6个做了肾透析,已享受400多万元的医保基金,事发后这几人就申请注销了公司。
  基金增值新路径
  对应上述问题,专家们给出了相应建议。
  从法律层面讲,胡继晔介绍,首要的在于提高立法层次,利用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在未来该法审议出台后,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形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考试大编辑整理
  针对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中山大学教授申曙光建议,社保基金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投资主体,以一定比例投入到赢利前景较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腾出空间让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内需的直接投资,或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补贴,增加社会保障支出。
  但胡继晔认为,无论何种投资,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应该放在首位,对投资运营商的监管今后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方面也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针对社保基金支付环节存在的问题,专家们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将所有的社保经办机构、投资管理机构都要置于“阳光下”。
  此外,专家们还从社保监管机构的宏观架构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前述政法大学课题组提出,借鉴国际经验及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在我国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拥有独立于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刚刚结束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社保经办机构课题研究。她提出,鉴于现在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各种社保体系混乱,在名称、定性、职责流程等方面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建议从2009年起,用3-5年时间,对这些机构职责、名称进行统一。
  杨指出,统一的前提在于,国家新设立社会保险总局,由上而下,垂直管理。“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直接决策部门,而社保总局作为政府执行机构——这种机制便于‘政事分开’,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政府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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