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追述
1 在政改背景中引入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原本更多的是一个带有西方色彩的概念。1978年后,邓小平最初是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角度来思考改革方向的,认为“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按此设想,有关部门1984年决定起草一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来考虑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由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又先后改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公务员”概念,是在党的十三大决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引入的。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该小组共设7个专题组其中之一就是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组。该专题组成立后经过半年多的研讨于1987年6月提出了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建议建立公务员制度。同时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同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研讨报告一起向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作了汇报。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提法首次正式出现,是在1987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原则同意的《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中。接着,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正式宣布“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要求“组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
在此背景下,1988年人事部成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经过1989年、1990年各地试点,1992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四大报告中强调要“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并于10月1日开始施行。同年9月,全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公务员制度”。
围观中国
美联社评中国公务员制度
美联社1993年8月20日北京报道,据中国媒体当天报道,中国政府机关将在三年内完全实行公务员制度。这个时间表比以前报道的时间表要慢得多。中国是1988年开始试行公务员制度的,当时预计要五年内实行。
这一新条例是中央政府为精简人浮于事、办事效率差的行政机构所作努力的一部分。1992年,中国总计约有3300万行政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平均每34位公民中就有一位行政工作人员。
新条例禁止政府职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任何营利性经济活动,还禁止公务员接受贿赂或红包。条例注意到政府机构中因低工资造成的日益严重的问题。近几年来,不少政府职员不是离职从商,就是滥用特权和职权捞取经济好处。根据新条例规定的工资标准,总理为一级,工资最高每月1000元,级别最低的公务员月工资为115元,但与商业职工的工资相比,公务员的薪水仍然很低。
2 无非是改个名称,加点工资而已?
1994年8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了首届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第一天上午,离正式报名时间尚差1个多小时,报名地点月坛体育馆门前就排起了数百人的长龙。
这第一次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就有13500多人入场,近4400多人报名,竞争462个主任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职位,报名与录取比率接近10∶1。
报名者中,还有不少是“下海”后又想“上岸”的人。来自某外企的陈小姐曾是银行职员,她说,“‘下海’是为了挣钱,可在外企,要是处不好与老板的关系,就算干得好也会被炒鱿鱼。而且,心理上也觉得忒压抑。我在外企干了5年,换了2个老板,也挣了不少钱,可万一要生病,或者年纪大了,在外企呆着也没保障,所以还不如趁这个机会,来考公务员。不管怎么说,钱是少了,可当公务员,一有生活保障,二没失业危险,要等过了35岁再考,不就没戏了?”
福利好,稳定,一直是国家干部的职业特点,现在人们对新生的公务员岗位照样这样看待。新旧制度和观念的转变是艰难的。1994年春,参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起草的人事部负责人就曾表示,《条例》有个实践的过程,有些条款可以实施,有些条款暂时还没有条件实施。例如:关于国家公务员辞退的问题,由于当时无社会保险,尚不能执行。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提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党的系统,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只能参照执行,但他们不是公务员,其中选举产生的委员、常委还不能参照执行。具体到一个省,省长是公务员,省委书记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只能称作职员,不能称为公务员。
面对众多实践问题,《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远远不够应付。于是,《公务员法》从2001年初着手起草,到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依法公布。历时四年,先后13易其稿。《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国情,确定公务员概念的外延为“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各类民主党派机关等七大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回到了1984年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时的出发点,并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为公务员。
从总体上看,《公务员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它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08年,国家还在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新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公务员局。当然,人们也注意到,《公务员法》未将财产申报纳入其内容,这是一大缺陷。
回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出发点
面对公务员制度这个新生事物,原来的国家干部们首先问的是:“我们怎么办?”
1994年,不少到国家部委办事的人都会问起“你们公务员制度搞完了吧”,听到“没有”的回答,总是不解道:“你们工资不是改完了吗?”当年负责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人事部部长宋德福,从这一例子谈到那时一些人对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模糊认识:有的人把公务员制度同增加工资等同起来以为工资制度一改公务员制度就建立起来了;有的认为人员过渡了实施工作就搞完了;有的说“实施公务员制度不过是改个名称、换换牌子”,如此等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被不少人理解为涨工资,甚至是“高薪养廉”。问题是,1993年年底媒体披露1994年三、四月间机关及事业单位将套改工资后,马上被人们视为国家为推行公务员制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而放的一个试探气球,随即遭遇(有人说“引起”)物价的上涨。还没等钱发到手机关干部们就叫苦不迭了。按他们的说法,“每月增加的这100多元钱,根本抵不上物价的上涨速度”。
不仅如此,当时作为参照对象的国有企业人员工资水平整体上也不好。当时专家们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经济形势的估计是,1/3微利,1/3勉强持平,1/3亏损,许多人都认为企业职工的收人多年来一直处于社会的下层水平。现在,国家干部要转变为公务员,仅只工资收入一项,就足可一石激起千层浪。当时媒体上一位工人的话很有代表性:“现在我们连一月100多块钱的开支都很难保证了,还要搞啥公务员制,给干部们涨工资。”这种理解很片面但许多人就是这么理解的。
按照当时国家人事部部长宋德福的话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出台仅仅是“适时的,可行的”。中央的谨慎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考核一年比一年严,年终时,每人都要上台述职,接受来自上级、同级、下级的打分和评价。按照规定,考核不合格就会被淘汰出局,公务员并非是打不破的金饭碗。
——肖女士是长沙市芙蓉区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经历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等的相继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