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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指导——存货

2008-11-03 
第一节 存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第二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特别强调:材料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不进成本,可抵扣,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的进入账价值。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计入成本。一般纳税人运输费,可以按一定比率扣除进项税额。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自己加工成本包括:料、工、费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收回后进一步加工的消费税可以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在确定存货成本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非正常损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计成本。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存储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第二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一)先进先出法。先购入的存货应当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
存货的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的存货单位成本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四)个别计价法
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该方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第三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本章重点)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
二、可变现净值的含义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不同的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三、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教材85页)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估计售价。企业应当区别如下情况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一)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3.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满足规定条件下,确认预计负债。)
4.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二)材料存货的期末计量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存货的数量比较少、单价比较高,一般要按照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这种方法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是最低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计提了跌价准备,出售时也应转出跌价准备。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特别强调:材料存货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单项选择题,还可以与所得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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