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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的总规则(2)

2008-11-02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该遵循的规则。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注释: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97.01至97.05中的一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97.06的货品,应归入税号97.06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 
(二)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子: 
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87.08,而应归入税号57.03,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税号88.03,而应归入税号70.07,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 
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税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税号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6.02。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税号19.02)、一小袋乳酪粉(税号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税号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 
(1)一罐小虾(税号16.05)、一罐肝酱(税号16.02)、一罐乳酪(税号04.06)、一罐火腿肉片(税号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税号16.01); 
(2)一瓶税号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税号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税号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85.10)、一把梳子(税号96.15)、一把剪子(税号82.13)、一把刷子(税号96.03)及一条毛巾(税号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85.1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税号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税号90.17)、一个绘图圆规(税号90.17)、一支铅笔(税号96.09)及一个卷笔刀(税号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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